快递员私自签收的后果(这个习惯隐藏着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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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2-12-22 23:11:32,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快递随意代签收,后果可能会严重


越来越多的快递,不再让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这个习惯隐藏着法律风险

现在快递的使用量越来越大,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家庭,每天用于工作以及生活购物方面的快递很多。

对于个人家庭来说,根据我的经验,现在大部分的快递员都不再严格要求收件人签收,虽然国家快递管理部门对于快递的管理规定并没有发生变化。快递公司这种忽视收件人亲自签收的做法,可能主要是单纯从效率出发的考虑,同时也可能是评估这样做的结果是对快递公司好处大于损失。

这样的习惯,也同样发生在公司企业之间。绝大部分的公司和企业,都是由公司前台或门卫来代为签收公司的快递,而且很多还同时代为签收公司员工的个人收件。

这种忽视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的方式几乎快要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习惯了。

但是,这个习惯,对于收件人来说,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因为,快递的签收,在很多时候,就意味着一个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情:送达

快递的签收或代收,意味着对于“送达”的判断,而“送达”在法律上很重要

送达,这件事情。看似很小,但是它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着重要作用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一个概念。

从最基本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就已经开始需要送达的判断。

意思表示,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要做什么、拒绝什么、告知对方一些事情,要求对方做什么不做什么,这些都是意思表示。

没有了意思表示,就没有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细分其意,包括意思和表示2个部分。意思是内心的,表示是外观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按照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对“意思表示”作了分类,分为2种: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用信函或快递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就是属于“非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那么,什么叫做“到达相对人”呢?对于用快递方式发出的意思表示,就是判断快递是否被本人签收了。

一个合同的成立,除了特别形式的以外,原则上需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达成合意。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要约和承诺的变更、撤销、撤回,都是需要到达相对方才可能生效。用快递的,那就必须是相对方签收了快递才算是到达了相对方。

另外,几乎所有的民法或商法的法律法规中,凡是涉及到“通知”、“催告”的,都必然规定这些“通知”、“催告”需要送达。不送达,这些“通知”、“催告”在法律上是不会生效的。这些送达的确认,还会衍生一些送达后的期限的计算,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些期限。而这些期限,又与一些重要的对抗性的权利的行使相关,比如解除权、抗辩权,一旦期限届满就可能意味着某些权利的消灭。

在大量涉及商业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往往那些送达与否、送达时间的确认会成为案件法律事实判断的关键要点之一。一方说通知对方验收,但是对方说没有收到通知;一方说已经把解除合同的通知达达对方了,另一方却说根本没有收到。

所谓“本人签收快递”,法院认定的标准并不是那么的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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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一些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对于“送达”的理解是比较模糊的。可能是这件事在日常生活中看来是件太微不足道的事情,因为你看家里收到网购的快递现在很多都不签名签收的,快递员通知把快递交到你手里就风一样的转身走了。

有些人以为,只要不是自己亲自签收,就不能算自己收到了。甚至有些公司的老板认为,自己公司的前台代签的收件人为公司的快递,也不能算是自己收到了。

今天,我想简洁地总结一下关于送达、签收快递这方面的法律理解。

首先,要区分2种快递。

这2种快递是不一样的。

一种是普通快递,另一种是法院专递。

普通快递,就是我们最常见的东西,这里就不描述了。这里专门说说法院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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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的特种快递。而且,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据我知道是不使用普通快递来递送诉讼中的各类通知和文件文书的。

法院专递,一般是由邮政部门来递送的快递。快递送达后,邮政快递部门需要将专门的回执回给人民法院。

法院专递有2个明显的特点:

  • 法院专递,一定会要求收件人签收。这是必须的。
  • 法院专递的封套,就是快递文件的那种厚厚的信封,排版色彩,与邮政部门的普通快递,也就是我们常说的EMS的封套非常相似。但是,不同的是,在封套显著的地方,会写着“法院专递”的字样。
  • 关于法院专递,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文件对它进行详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里,对于法院专递是否送达,是有着与普通快递不太一样的规定。

    普通快递,如果是寄给个人的,假如不是本人签收,而是其他人代收的,要认定已经送达,会有困难。

    但是,法院专递就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代签收是视为已经送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17日颁布的,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个规定的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上述规定,请特别注意第(三)条和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法院专递,即为送达。这正是目前大部分公司和企业的现状,即都是由前台、门卫或者是办公室来签收快递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来的是法院专递这种快递,在法律上即为送达了该法人或组织。

    关于公司前台、门卫算不算是这个规定里所说的“收发室”,虽然有个别案件的裁决认为不属于,但是更多的案件的裁决认为是属于收发的部门。事实上,认为前台和门卫属于收发部门,是符合社会现实的认定。因为,在大部分公司企业里,事实上就是把这方面的工作职责分配给了前台或门卫。

    第(六)条,适用于收件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了法院专递,即为送迏了,和本人签收是一个效果。

    这里比较让人模糊的是,什么是“同住成年家属”?同住、成年,这2个概念是可以准确理解的。但是,家属这个概念是比较大的,比我们在法律上所说的“近亲属”的概念要大。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亲属,就不仅是包括近亲属,而且至少还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关于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收的问题,最近就读到一个有点让人纠结思考的案件。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将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发送给被告。该案件有2名被告,一个是自然人被告,另一个是法人被告。自然人被告这里,法院是向他的身份证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发送。

    邮政快递负责法院专递的快递员,来到了这个被告的地址,遇到了被告的父亲。这位被告的父亲,在快递回执单上签置上了他儿子的姓名,将快递收了下来。

    随后,该案件的另一名法人被告,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于是法院又根据诉讼法的要求向所有其他当事人寄送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材料。法院专递又一次送到了那名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证地址处。

    这次,被告的父亲拒绝代为签收。于是,这份法院专递被退了回去。

    同时,被告的父亲,向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这份书面说明的主要意思是:第一次代为签收快递时,当时不知道快递内容是什么,而且也不懂签字的法律含义,就按照快递员的要求在快递单上签上了儿子’的名字。后来打开快递封皮才发现是法院给儿子的文件,自己无法联系到儿子,所以对之后的诉讼材料予以拒收。

    在关于管辖权的异议的二审中,该案件的法人被告以此为由,认为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给另一个自然人被告存在程序性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送达,没有错误,但是理由写得比较简洁,强调了那名被告的父亲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子朱晔下落不明,确系无法联系的情况,所以视为已经收到了诉状副本,即收到了法院第一次寄送的材料。对于一审法院第二次寄送的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材料是不是视为送达,没有明确陈述。

    其实,仔细想想,法院在这个争议点上的理解还真是挺准确的。一方面,完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没有扩大解释。另一方面,对于一审法院第二次寄送但被告父亲拒收的材料,没有明确认定已经送达,也是符合前述规定的。

    签收快递这件事情,也是有必要进行管理的,不能太随意

    对于个人来说,上面这个案件,其实是可以给些启示的。至少,应当在家庭成员里普及一个理念,那就是对于代收其他家属的人的快递,还是要负责认真一些,特别是对法院专递更要谨慎。

    当然,认真谨慎,并不是说要故意拒收其他亲属的快递,而是要对自己的亲属负点儿责任。首先,对于同住的或者随时联系得上的亲属,要及时尽快地将快递转达到他们的手上,以免他们耽误一些重要的法律期限或商业机会。其次,假如真的是那种因为某种特殊情况(比如确实早已经不再同住且关系很差完全不愿意联系的,或者不再同住并且真的无法很快及时联系到收件人的),那么就应当拒收。

    那么,对于公司企业来说,签收这件事情,也是同样需要管理的。现在的情况是,负责任的前台或门卫在代为公司签收快递后一般都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个人,但是通常都没有直接拆开快递阅读内容的权利。因此,在现实中,因为公司员工签收了重要快递,但是在实际内容转达到相关负责人的手上时,有时会出现不及时的情况,这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建议将签收快递这件事情要设置管理流程,有必要设置一人负责对公司前台或门卫已经代签但是无法立即转送到具体负责人的那些快递,第一时间拆看,并将内容电子方式传达给相关具体负责人或者送至其直接主管人那里。

    例如,一封收件人为销售部负责人的快递,门卫签收后,发现销售部负责人当时不在公司,那么门卫应当将这个快递立即交给专门的人,这个人负责联系销售部负责人,或者将快递拆开扫描发给销售部负责人,或者将快递转交销售部负责人的直接上级管理者。

    总之,帮别人代收快递这件事情,要认真谨慎起来,因为不是所有的快递都是丢了也价值有限的网购货物,有些快递来的文件和信息,不该代签的代签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到正确的人手里,很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并且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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