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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相关的规划、建设等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六章 主管部门职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确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严格履行管理职责;(3)查处破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运行的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章 基层政府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1)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2)负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日常运行管理;(3)为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4)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等情况进行管理;(5)法律法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1)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理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2)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3)负责管理区内未委托专门管理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4)引导群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5)报告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实施情况;(6)调解民间纠纷;(7)协助维护社会治安;(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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