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字数限制
根据《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情况外,姓名用字应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姓名不得使用的字词
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以下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已简化的繁体字
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自造字
外国文字
汉语拼音字母
阿拉伯数字
符号
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姓氏更改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华、晓霞、玉梅、芬芳、梦竹、丽娜、思雨、梦婷、佳妮、美玉、晓彤、月影、素丽、秀云、晓燕、玉兰、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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