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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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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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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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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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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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原则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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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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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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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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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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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