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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 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 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申请人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
-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 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和巡查,重点检查体育设施安全、经营行为规范、应急预案和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体育设施、经营人员等许可内容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指导,保障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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